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http://www.zsksb.com  2009/06/29 15:29:07  来源: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省招考委《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川招考委[2009]24号)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2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川招生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全面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确保网络安全,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高中中专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录取工作安排在专科第二批之后进行。
    第三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提前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第一志愿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一般应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本科第一批的平行第一志愿、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含预科征集志愿)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进行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本科第一批第一志愿的调档比例由学校确定;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的调档比例为100%。
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征集志愿补充。
    预科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00%的比例投档”的办法录取。
    对所投考生电子档案,学校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处理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四条 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办法是:普通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成绩总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高等学校不予录取: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五条 我省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分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共六个批次进行。具体安排为:
    提前录取院校含军队(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公安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本科院校、空军和民航招飞院校、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古巴高等学校(留学基金委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
    本科第一批为教育部直属高校、“211”工程建设院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属重点高校、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本科第三批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第二批为除本科第一批和第三批之外的普通高校。
    专科第一批为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专科)和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专科第二批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高职学院、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普通高职(专科)。
    录取工作按照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批次顺序依次进行;同一批次内,若同时有并轨(定向)和预科计划时,先进行并轨(定向)计划的录取,再进行预科计划的录取。
    各批次安排的院校、专业以《招生考试报》公布的为准。
    各类别、各层次预科在该院校同批录取。
    对口招生的职教师资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高职班安排在本科第三批录取。
    五年制高职专科(含小教、幼教)转录工作安排在本科第三批录取。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专业招生录取工作按省招考委《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普通高等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机构,安排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高等学校应组织录取工作人员熟悉我省的招生规定和办法,进行招生业务的培训与招生纪律的教育,未经培训的,不应安排为录取工作人员。
    3.录取中,本着对国家、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做到公正选才。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按比例投档足额时,学校应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的限制,应按学校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执行;在后续志愿投档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学校应写明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学校应按“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表)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考生对退档若有疑问,由学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
    4.对拟录的新生名单,由学校录取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学校录取工作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学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学校应给予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学校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解决。
    第八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1.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学校在川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并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及各类单独招生考试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办法和录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计算机网上录取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转。
    4.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招考委划定的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各院校的调档分数线,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经扫描的《考生登记表》和《考生体检卡》的图形信息,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外语口试成绩信息(报考军事、武警院校的考生还有面试、军检信息,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还有政审、面试结论信息)。
    5.录取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核定各院校招生计划;录取中,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问题,要提请学校复议。
    6.录取中和录取后,省教育考试院要敦促学校解决好遗留问题,做好向学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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